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表彰奖励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校内各项奖励经费由学院年度财务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特殊贡献奖
对学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学院或学院董事会提名表彰
第五条 年度综合奖
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个人和先进单位等奖项。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
包括授课、教学教法改革、实习实训优秀指导教师、学生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和教材编写等奖项。
第七条 科研、科技成果奖
包括著作、课题、论文、科技服务等奖项。
第八条 创新成果奖
教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等奖项。
第九条 道德风尚奖
包括 德育教育、爱岗敬业、 帮困扶贫、见义勇为等奖项。
第三章 奖励与应用
第十条 各项奖励额度应依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安排,各项奖励的具体额度按各项奖励评选办法或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在校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职工,推荐部门可参照学院相关奖项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各项奖励评选后,学院将获奖材料进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学院选拔培养人才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向上级评选相关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校内各奖项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与实施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各项奖励的评选办法、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案、并按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第五章 奖励撤销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学院评选组织部门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的部门,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书面意见,报学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撤销奖励决定将在全院公布,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与予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