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4 点击量: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校内单位必须坚持精简、适度原则聘任勤工助学学生参加辅助性工作,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第九条  因编制紧张,人手不足,确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勤工助学办公室,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条  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用工单位可以海报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持《勤工助学上岗证》自行到用工部门应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后,按照岗位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指导、思想道德教育,并在每月月底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一次劳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交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私自在校外打工,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及安全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江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不足40工时的,按比例适当减少;工作量难以量化或者每天工作时间不确定的,根据各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每月固定数额的劳酬。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0元。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提供收费有偿服务、有创收能力的单位或者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