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章程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在每的第一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系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学生处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学生处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1个月以上;受严重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个月以上受记过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六个月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在《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

第五章 撤销或不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同意撤销处分者,学院发文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同意撤销处分,但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