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与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24 点击量:

学生违纪处理与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停止留校察看;立功者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申请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在内的各类贫困生资助政策。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如:

1、组织煽动或威逼学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制造或传播反对国家政权谣言者;

3、书写张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大、小字报、标语、漫画、投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信件,出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刊物者;

4、呼喊反动口号者;

5、策划组织煽动旨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游行、集会者;

6、策划组织反动社团者;

7、抢占学校广播(电视)台或私设广播,进行反动宣传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1、夹(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肢体语言者,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进行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六)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九)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十条  搅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课堂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教师或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烧、乱扔、乱敲行为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晚上熄灯时,学生须依时就寝。初次迟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迟归者,或者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因迟归而翻墙爬窗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凡有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学生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摆摊买卖或经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新品现价赔偿外,处1-3倍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罚款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挪用或搬走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桌椅到寝室者,以破坏公物论处,处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作如下处理:

(一)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对打架者: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对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者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3、持械打架者;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5、侮辱殴打教师和管理人员者;

6、报复打人者;

7、寻衅肇事打架者。

第十六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程度(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以考勤记录为依据),按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10至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至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至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至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留异性在宿舍睡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定、备案。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学生,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和处理。

3、对在宿舍区违纪的学生,由宿舍区辅导员和宿管员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和处理。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系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系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

主管院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开除学籍的,报经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消,另一份学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权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诉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六)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